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湘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湘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湘棟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1301412130號函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無訛,參以受刑人縮刑期滿日為113年7月21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