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白蓮 被告 曾永華
洪鼎清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
法官林奕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