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97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黃雅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劉姝 言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固有明文。惟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劉姝言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民國110年11月2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事件,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劉姝言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883號裁定選任地政士 章世鴻 為其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