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397號債權人 張諒緯 債務人 張孟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伍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每月按月利率百分之0.5計付之違約金,惟依其提出於106年3月1日與債務人簽立之借據,載明「六、違約金為:每月0.5萬元逾期超過六個月計付違約金」,是關於違約金約定係於逾期超過6個月依每月5,000元計付,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