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蔡志佳 被告 簡文瑞 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被告簡文瑞、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簡文瑞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審交易第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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