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韋 任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2,552元未給付,其中49,230元為消費款、13,322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林韋任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13974││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韋任│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35256││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