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訴訟代理人 楊文財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阜康生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