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 許綉琴
許誌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李秉謙 律師被告 許鋕墡 訴訟代理人 郭欽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84萬2000元(土地為83萬4200元【194㎡×4300元/㎡】+建物【屋稅籍課值】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7250元(9250元-前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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