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鄧耀煌
江彩策 鄧羽恩 鄧羽倢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洪嘉琳 送達代收人 何嘉凌 被告 湯森豪
李柔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5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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