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郭景超 債務人鮮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雲揚茗 即 雲國興 人
一、債務人鮮滋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未結清帳款所衍生之逾期還款違約金三筆共壹仟貳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雲揚茗即雲國興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