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黃松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段399、405、406、407、408、410、411、413、414、4513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補正被告黃**、黃**、黃**、黃**、余**、黎**、黎**、黎**、黎**等9人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
二、被告 練金德 等4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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