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2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羅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羅玉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26日止累計45,076元正未給付,其中39,399元為消費款;4,277元為循環利息;1,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72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玉美│100年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9399││││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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