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朱慶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