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號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調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昭南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委員法官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肆萬伍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