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9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及
繳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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