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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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傑因違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649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0號、110年度簡字第252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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