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16號原告 魏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應傑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命原告應提出其與被告有婚姻關係之證明(例如結婚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