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燕玉送臺北莒光○○○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昱凱 、 張坤原 、 文衍正 、 郭麗萍 、 陳仁傑 、 羅富美 、 郭美杏 、 戴于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