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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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蔡坤儒 相對人 劉如鳯 債務人 劉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8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9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8月24日止。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建男,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劉建男於⑴民國106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⑵民國107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8,100,000元,共計新臺幣9,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13年8月30日、⑵民國108年9月28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1月28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⑴本金832,966元、⑵本金8,1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二紙、動用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廣昌││893│123.29│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廣│住家用│一層:71.49│陽台:8.18│全部│││314│昌段89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75.39│││││├───────┤3層樓│三層:49.19││││││臺中市西屯區中││合計:196.07││││││清路2段1386巷││││││││37弄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