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股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44號原告 王建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退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宗翰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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