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代償債務返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告 蕭永豐 被告 王錦華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訴狀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於起訴時之起訴狀內應記載明確及特定,以利作為日後強制執行之依據),自與前揭規定有悖,應予補正。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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