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林 俊鴻
林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萬 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64,855元│林全、林│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1.15%││││俊鴻│3月19日起│8月16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8月17日起│││└──┴──────┴─────┴──────┴──────┴───────┘┌─────────────────────────────────────┐│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64,855元│林全、林│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俊鴻│4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