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4416號
97年度審訴字第45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788、7214號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毒偵字第766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9日停止其處分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甫於96年7月23日執行完畢。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時間、地點、種類、查獲時地均如附表所示),嗣經警查獲並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而查悉上情。
三、證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8月4日、97年8月13日出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27日出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
2紙、送驗尿液採集編號對照表各1紙、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8月29日出具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
四、核被告所為,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甫於96年7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於前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多次再犯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擺脫毒品,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害,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有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屬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將之同視為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地│所犯之罪│所處之刑│├──┼─────┼──────┼──────┼─────┼──────┤│1│97年7月19│高雄縣鳳山市│97年7月21日│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日某時│南榮路252號│下午5時30分│毒品│徒刑8月。││││6樓住處施用│在高雄市新興││││││第一級毒○○○區○○○路3││││││洛因1次│號前查獲│││├──┼─────┼──────┼──────┼─────┼──────┤│2│97年7月30│高雄縣鳳山市│97年7月31日│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日中午12時│南榮路252號│中午12時25分│毒品│徒刑4月。扣│││許│6樓住處以燈│在高雄縣大寮││案之第二級毒││││泡燒烤方○○○鄉○○路○○號││品甲基安非他││││用第二級毒品│前查獲││命1包(驗後││││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61公││││1次│││克)沒收銷燬│││││││之。│├──┼─────┼──────┼──────┼─────┼──────┤│3│97年7月30│高雄縣鳳山市│97年7月31日│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日某時│南榮路252號│中午12時25分│毒品│徒刑8月。││││6樓住處施用│在高雄縣大寮││││││第一級毒○○○鄉○○路○○號││││││洛因1次│前查獲│││├──┼─────┼──────┼──────┼─────┼──────┤│4│97年8月11│高雄縣鳳山市│97年8月12日│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日中午某時│南榮路252號│上午10時45分│毒品│徒刑4月。│││許│6樓住處以燈│在高雄縣大寮││││││泡燒烤方○○○鄉○○路「大││││││用第二級毒品│寮鄉立停車場││││││甲基安非他命│」查獲││││││1次││││├──┼─────┼──────┼──────┼─────┼──────┤│5│97年8月11│高雄縣鳳山市│97年8月12日│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日中午12時│南榮路252號│上午10時45分│毒品│徒刑8月。扣│││許│6樓住處以摻│在高雄縣大寮││案之第一級毒││││入香菸之○○○鄉○○路「大││品海洛因1包││││施用第一級毒│寮鄉立停車場││(檢驗後淨重││││品海洛因1次│」查獲││0.048公克)││││。│││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