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林家瑄 被告 陳業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