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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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100號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泰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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