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陳嘉勝
許如慧 被告 許義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上易字第42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904,642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引用原告在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8號案件中之全部陳述及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