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文發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文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發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444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復經本院
104年度聲字第11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97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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