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54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告 徐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33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9日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於民國105年2月9日起結算未按時還款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133元及利息、違約金,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帳務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