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69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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