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陳賢華 債務人旻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宗 債務人陳明宗債務人 陳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貳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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