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國昭
蔡佩芸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13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富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雪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