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昌沛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被告 吳梅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1,000元(計算式:面積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平方公尺=74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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