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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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鼎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鼎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