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聲請人 黃庚寅 上列聲請人黃庚寅因與相對人 黃藻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庚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3紙(票號:CH662290、CH0000000、CH0000000)原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藻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