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債權人力昌油壓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燕秋 上列債權人力昌油壓機械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宏榮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昌油壓機械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宏榮(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