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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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王慶忠 代理人 邱淑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