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維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及殘渣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維辰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
113年7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與殘渣袋尚未處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結晶、吸食器與殘渣袋經檢驗結果,結晶與殘渣袋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吸食器亦檢出沾附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析離等情,亦有附表所示之5份鑑定報告存卷可憑(其重量、數量,均詳如附表所載),對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均屬該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檢出毒品成分及重量鑑定報告附註(案號)1結晶3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02公克,另1包驗餘淨重0.0019公克,餘1包驗餘淨重0.0030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48號卷第103頁、第105頁;2.扣案之吸食器1組、鏟管1支,由檢察官另行處理。2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886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第21頁3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13公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32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卷第151頁4吸食器1組沾附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卷第45頁5殘渣袋1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012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41號卷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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