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55號聲請人 尹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37927-6122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53213-41222003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69541-41244004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85865-01134005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98889-6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