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1號聲請人 李曉怡 (即 李鴻鈞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楊宛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3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2月5日(週六)為國定假日,應順延至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惠萍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D-0000000-011000002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X-0000000-0127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