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054號債權人甲○○
樓之2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崇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崇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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