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宋高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貳拾叁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陸角,折合新台幣叁佰陸拾玖萬捌仟零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