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呈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亦奇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潘宏坤 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調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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