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智凱義務辯護人林恒毅律師被告曾繁益義務辯護人 林忠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149號、7581、110年度偵字第230、231、23
2、110年度偵緝字第447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錦雯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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