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7號

原告 高進登

訴訟代理人 黃士芬

被告 盧映辰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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