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7號
原告 高進登
訴訟代理人 黃士芬
被告 盧映辰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