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施志源 被告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文津 被告蔡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24日,邀被告蔡文津、蔡最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並簽立約定書,前開約定書第5條第2款及第6條約定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者或未按期清償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於108年2月25日被告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400萬元,並簽訂授信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3月20日起至108年3月20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息約定以2.25%計算,如未按期清償者,應給付如附表所示違約金。詎被告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14日因存款不足遭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且自108年7月25日起未按期清償,迭經催討無著,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據前開約定書第5條第2款及第6條,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共積欠原告本金2,4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保證書2紙、綜合授信契約1份、約定書3份、附表1紙、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6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各1紙、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6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5份、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8年8月15日彰鳳山字第1080188號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8年6月18日中企財字第10800132190號函各1紙、掛號函件執據4紙、掛號郵件收件回執6紙、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2紙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05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400萬元,及如附表所列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以杰附表┌──┬──────┬───┬─────────┬──────────────┐│編號│現欠本金│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新臺幣)│~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1│2,000,000元│2.25%│自108年6月30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2│2,000,000元│2.25%│自108年6月30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3│2,000,000元│2.25%│自108年6月30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4│6,000,000元│2.25%│自108年6月30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5│6,000,000元│2.25%│自108年6月30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6│6,000,000元│2.25%│自108年6月30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24,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