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兼送達代收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553,525元│CR0000000│97年2月6日│││ 司蔡 李玉霞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