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5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趙又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二百四十天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