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5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趙又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二百四十天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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