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中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萬昌 原告 晏翔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萬昌被告柏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委託代購矽料之剩餘款項,惟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復經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羅紫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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