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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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短少薪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林淑怡
洪美菁 錢麗真 徐秀霞 林依青 陳正勳 王文毅 王家鳳 吳森榮 蔡昆裕 許儷瓊 洪正雄 周曉萍 陳國南 盧金漢 宮國華 周秀娟 林怡秀 游正宏 廖聖哲 陳星明 賈元勳 林佳玲 王佩如 黃裕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雲林縣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請求給付短少薪資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分別向原告等各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備註││││(新臺幣)│(新臺幣)││├──┼────┼───────┼──────┼───┤│1│蔡昆裕│140,389元│1,550元││├──┼────┼───────┼──────┼───┤│2│周秀娟│127,210元│1,330元││├──┼────┼───────┼──────┼───┤│3│周曉萍│87,047元│1,000元││├──┼────┼───────┼──────┼───┤│4│徐秀霞│115,622元│1,220元││├──┼────┼───────┼──────┼───┤│5│盧金漢│131,079元│1,440元││├──┼────┼───────┼──────┼───┤│6│王文毅│115,622元│1,220元││├──┼────┼───────┼──────┼───┤│7│林淑怡│81,247元│1,000元││├──┼────┼───────┼──────┼───┤│8│王家鳳│29,328元│1,000元││├──┼────┼───────┼──────┼───┤│9│吳森榮│69,592元│1,000元││├──┼────┼───────┼──────┼───┤│10│陳正勳│78,347元│1,000元││├──┼────┼───────┼──────┼───┤│11│陳國南│136,532元│1,440元││├──┼────┼───────┼──────┼───┤│12│宮國華│127,210元│1,330元││├──┼────┼───────┼──────┼───┤│13│廖聖哲│127,210元│1,330元││├──┼────┼───────┼──────┼───┤│14│游正宏│87,047元│1,000元││├──┼────┼───────┼──────┼───┤│15│陳星明│127,210元│1,330元││├──┼────┼───────┼──────┼───┤│16│洪美菁│119,479元│1,220元││├──┼────┼───────┼──────┼───┤│17│錢麗真│136,532元│1,440元││├──┼────┼───────┼──────┼───┤│18│林怡秀│115,622元│1,220元││├──┼────┼───────┼──────┼───┤│19│許儷瓊│81,247元│1,000元││├──┼────┼───────┼──────┼───┤│20│洪正雄│75,447元│1,000元││├──┼────┼───────┼──────┼───┤│21│林依青│101,530元│1,110元││├──┼────┼───────┼──────┼───┤│22│王佩如│101,530元│1,110元││├──┼────┼───────┼──────┼───┤│23│賈元勳│92,847元│1,000元││├──┼────┼───────┼──────┼───┤│24│黃裕雄│130,761元│1,440元││├──┼────┼───────┼──────┼───┤│25│林佳玲│139,664元│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