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3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吳雅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雅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8月09日止累計29,642元未給付,其中26,802元為消費款;1,640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93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雅淇│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6802││8月10日││算之利息│││元│││││└──┴───┴─────┴──────┴──────┴───────┘